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左足缺如谁之过(医疗损害赔偿纠纷)

文章出处:广东邦明律师事务所 人气:发表时间:2013/9/17

左足缺如谁之过

  (医疗损害赔偿纠纷) 

案情简介

2009年11月12日至2010年4月12日,产妇曾某某曾在佛山市南海区某医院共进行9次产前系统检查,其中4次为B超检查。2010年4月12日第4次B超检查报告显示,曾某某所怀胎儿极有可能存在左下肢踝关节以下缺如的情况。当日19:25分曾某某分娩一活男婴容某某,其出生情况与产前超声诊断结果基本符合。曾某某认为由于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严重过错,致使容某某的健康权利受到严重侵害,遂以容某某、容某、曾某某为原告,佛山市南海区某医院为被告,向法院提出起诉,要求被告赔偿伤残赔偿金215747元,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元,后续治疗费及假体安装费279000元,共计565747.5元。佛山市南海区某医院委托本律师代为答辩。  

办案经过】  

该案一经法院受理便受到广大媒体和民众的关注,中央电视台、东方电视台、《家庭》杂志、《佛山日报》等大量媒体均作过报道,社会舆论几乎都倾向于同情曾某某一家的遭遇。在这种舆论压力下,作为被告一方的律师,在处理该案时不能仅仅只强调法理,还应该考虑到对方的情绪。因此,在本案中,本律师先代表院方对曾某某一家的遭遇表示同情,申明虽然院方对此结果并无过错,但出于人道主义精神愿意给原告提供5万元的援助。  

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,我方认为:

1、B超检查是对孕妇产前胎儿状况的一个辅助检查手段,根据相关的规章制度,被告既没有义务在B超检查中诊断出原告的左足缺如,也没有义务为原告作进一步的产前检查。  

2、原告左足缺如是先天性畸形而非医院的诊疗行为所致,损害结果与院方诊疗行为间并不存在因果关系,院方行为并未构成侵权,不应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。  

3、被告的医生已履行了告知义务,被告并无义务向原告父母提出终止妊娠意见。被告在第四次B超检查时已告知原告父母胎儿存在畸形,由于该畸形属于轻度畸形,并不在医师应向产妇提出终止妊娠意见的六大严重畸形中,出于对胎儿生命权和父母选择权的尊重,被告未向原告父母提出终止妊娠的意见。而原告父母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既然选择了分娩,就应承受由此而带来的后果。  

4、容某某不具备成为本案原告的主体资格。容某某的左足缺如是由于其自身发育异常所致,不是因为被告的医疗行为所造成的,被告并没有侵犯容某某的任何权利,因此,容某某不具备成为本案原告的主体资格。  

5、对《鉴定意见书》中认定被告没有过错部分予以认可,但医生已履行了告知义务,对认为被告存在告知义务方面的缺陷不予认可。同时,即使依照《鉴定意见书》意见,被告也应只承担10%的责任,在原告无证据证明其为城镇居民的情况下,被告所应承担的赔偿金额应为25106.9元。  

判决结果】 

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:1、被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118549.4元;2、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。原告方不服一审判决,上诉至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,该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  

案件评析】  

律师作为专业人士,在处理案件时应保持理性,客观地看待案件的当事双方。本案中容某某一家的遭遇确实令人同情,且舆论压力很大。然而,越是面对这种情况,律师就越应理智且客观,应从现有的证据和法律法规出发,在情理上和法律上对被告的责任进行剖析,从而给公众留下以理服人而非无理抵赖的印象。

广东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:陈小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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