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明确财产归属 判决得以执行(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)

文章出处:广东邦明律师事务所 人气:发表时间:2013/9/17

明确财产归属 判决得以执行


(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)

 

  案情简介

  原告佛山市甲塑胶颜料有限公司(简称甲公司)是一家从事颜料、染料、塑料制品销售及颜色调配服务的企业,被告佛山顺德区乙电器制造有限公司(简称乙公司)是一家家用电器生产企业。2001年5月至2002年11月,被告多次从原告处购货,货款总额为114924.15元。2004年5月22日,在原告要求下,被告乙公司对原告甲公司114924.15元欠款的事实进行了确认,但货款一直未付,原告遂委托本律师对被告提起诉讼。
  办案经过
  本律师于2004年12月2日接受原告佛山甲公司委托,2004年12月3日向顺德区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。2005年1月19日该案公开审理,被告未出庭参加诉讼,2005年1月25日法院做出判决: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支付114924.15元及其利息,并承担受理费4262元。
  本案案情虽较为简单,但重点难点在执行部分。判决生效后,被告并未按时支付款项。甲公司于2005年03月29日委托本律师代为申请执行乙公司的财产。但在申请执行过程中却遇到很多问题:1、乙公司与丙公司地址相同,实际由同一股东控制,丙公司常以乙公司的名义外对从事经济活动,两家公司财产无法区分。2、两家公司财产主要在丙公司名下。3、两家公司共有13个债权人申请财产执行。本律师认为被查封的丙公司的财产,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财产是丙公司还是乙公司所有的情况下,作为乙公司的债权人同样有权参与丙公司的财产分配。另,两家公司没有各自独立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明确的公司财产范围,根据公司法原理,其法人资格已不具备,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。本律师将其整理为书面代理意见提供给执行法官参考,并积极电话联系执行法官,咨询和跟进案件的执行情况。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,依法对乙、丙公司财产进行了查封、扣押,并予以评估、拍卖。2007年05月22日,法院做出关于被执行人乙、丙公司执行款的分配方案告知书,采纳了13个债权人共同参与分配乙、丙两家公司财产的意见,将两家公司所有财物拍卖后所得的215430元执行款按债权比例分配给13个债权人。
  案件评析
  原告当事人委托律师处理经济纠纷,不仅是为了胜诉,更是为了最终挽回经济损失。因此,律师在执行阶段的工作同样非常重要,应密切配合和督促执行法官依法处理被执行人的财产,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。

 

广东邦明律师事务所
律师:陈小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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