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授权他人签约 承担连带责任(买卖合同欠款纠纷)

文章出处:广东邦明律师事务所 人气:发表时间:2013/9/17

授权他人签约 承担连带责任

 

(买卖合同欠款纠纷)

  案情简介
  2002年4月8日,南海某化纤棉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某公司”)与尹某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,由某公司向尹某销售900#软绵60"共40万码,总价值70万元。至2003年12月17日,尹某共欠某公司货款139912.50元。经某公司与尹某协商,该债务由尹某任董事长的佛山市顺德区新某服装皮革制品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新某公司”)承担连带责任。应尹某要求,根据交易习惯,某公司于2003年12月17日先向新某公司开具了金额为139912.50元的广东省增值税专用发票,由尹某和公司财务人员李某某进行了签收。之后新某公司一直未支付该笔款项,某公司遂委托本律师就该笔欠款,以尹某和新某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出起诉。
  办案过程
  本律师向法院提出诉讼后,经调查发现南海市九江镇某服装皮革制品厂(以下简称“某厂”)负责人尹某某与尹某系亲兄妹关系,尹某是在尹某某的授权下,以某厂的名义与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。因某厂已经注销,本律师向法院提出了追加尹某某为被告的申请,法院对该申请予以了支持。在审理过程中,我方向法院提交了某厂及新某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、购销合同协议书、增值税专用发票、支票、进账单、发货清单等证据,用来证明三被告之间的关系和某公司的欠款情况,要求三被告对139912.50元的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。
  判决结果
  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原告请求被告清偿货款并计付利息,符合法律规定,法院予以支持并作出如下判决:三被告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十日内将货款139912.50元及相应利息支付给原告。
  案件评析
  本案的被告之一尹某某并不是明确的债务人,律师通过对相关证据进行分析,最终确定了尹某某也应对该笔欠款承担清偿责任。债务人的确定有利于委托人尽快追回欠款,挽回委托人的损失。

 

广东邦明律师事务所
律师:陈小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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